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1478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12************39X。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34。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Y。
法定代表人:招燕鸣。
原告***诉被告***、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5日、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乐到庭参加诉讼,浩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乐到庭参加诉讼,浩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支付劳务报酬60387元;(2)两被告向***支付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1月至4月在西樵文化中心建筑工程为***提供装修、泥水工的劳务。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对账,双方确认***尚欠***112210元后浩瀚公司于4月15人向***支付了51823元,现尚欠***款项60387元。西樵文化中心建筑工程由浩瀚公司承包后,然后再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浩瀚公司依法应当对***尚欠***的60387元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该款项经***多次要求付款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辩称,***所诉事实和理由部分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与***之间有多次的款项往来,截止到***起诉之日,***并未拖欠***劳务款60387元,具体数额需要双方进行核对。
浩瀚公司没有答辩。
诉讼中,***提交证据如下:
1.***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两被告的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1份,复印件);2.西樵文化中心A座泥水班结算单(1份,复印件);3.结算表(2份,复印件)、黄家文在结算表上补盖手印(1份,照片打印件);4.承诺书(1份,复印件);5.考勤及工资支付表(2份,复印件);6.(2019)粤0605民初14107号民事裁定书(1份,复印件);7.证明(1份,原件);8.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份,原件);9.微信转账记录(3份,打印件,与手机载体核对无异);10.微信转账记录(1份,打印件,与手机载体核对无异)。
***提交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南海西樵山文化中心项目(1份,打印件)、***的微信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及结算单图片(10张,打印件,与手机载体核对无异)、账单(1份,打印件,与手机载体核对无异);2.放弃手术治疗承诺书(1份,原件)、谢祥春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3.南海樵山文化中心西座(A区)室内装饰工程瓦工班工程量计算式表(***班组)(2份,原件);4.调解书(1份,原件);5.微信聊天记录(1份,打印件,与手机载体核对无异)、2019年1-3月考勤及工资支付表(2份,复印件)。
浩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诉讼中,浩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辨证、质证的权利。***、***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
***提交的证据3、4,均为复印件,且***不予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综合以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承接了位于南海区西樵镇的南海樵山文化中心西座(A区)室内部分装饰工程。之后,***因上述工程找到黄家文后,黄家文又找到***,***将黄家文和***任命为小班组长,黄家文和***又找其他工人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做上述涉案工程的泥水工作,***自述在涉案工程中既提供劳务,又负责管理。2019年4月10日,***与***经对账,***制作了西樵文化中心A座泥水班结算单,上载明工程款合计370756.20元,***签名确认,并写上“同意公司代付以上工人工资款项”。
另查明一,***、***均自述:1.浩瀚公司起先承接上述涉案装饰工程,其后浩瀚公司将其中一部分工程转由***承包;2.浩瀚公司就涉案装饰工程从事泥水工作的工人工资先后支付了233546元、42823元。
另查明二,***确认其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的劳务报酬15000元已由浩瀚公司代***支付完毕。
另查明三,***庭审中表示所请求的劳务款60387元实为其已经垫付给其他工人的工资,该款项的计算方式为:总工程款370756.2元减去2019年2月2日***微信转账给黄家文40000元,2019年浩瀚公司分别于4月2日、4月15日支付工人工资233546元、42823元,现尚欠54387.2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释明,***仍坚持请求两被告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故本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关系。因***已确认其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的劳务报酬15000元已由浩瀚公司代***支付完毕,现其又请求两被告支付劳务款60387元及相应利息,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请求的所涉款项实为当事人另外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可另行起诉。浩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