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8民终2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饰纪上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东饰纪上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10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饰纪上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加工费258980.4元、2020年10月1日至付完止日千分之三违约金和退税5427.97元;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的整改通知单、二个工作联系函,开庭时被上诉人仅提供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判决付款条件不成就错误。上诉人提供的赶工进度计划表中“赶工后果甲方承担”,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业主三方签名认可,证明被上诉人承担因赶工造成的全部风险及后果,包括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不能以此扣减工程款。上诉人按时按量完成安装任务并交付使用,扣减30%工程款258980.4元显失公平,且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时表示因质量问题反诉,但未交反诉费,变更为另行起诉,故本案不应审理质量问题。二、被上诉人答辩时已确认多要发票41753.6元,已经抵扣使用,同意退税款5427.97元,一审法院以多开虚开发票违法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行业惯例先开发票后付款,该工程未最后结算,存在超出合同价款的可能,按税法要求退多开的发票或不退发票退税款,并不违法。
被上诉人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广东饰纪上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11元,由广东饰纪上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GRC制作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合同编号:HE202008010经买、卖双方协商,卖方就买方巨蛋GRC合同价格中含制作、安装、防水处理,安装过程中人员保险、安全、质量、赶工加班配合费。一切技术要求及双方约定附同合同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剩余加工费258980.4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要求退税5427.97元,依据是否充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GRC制作合同》和《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GRC制作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合同有效,本院予以认同。根据双方签订《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GRC制作合同》第9条货物结算方式关于“至全部完成并进行GRC单项验收合格付27%,余3%作为质保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给卖方。”的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已提交工作联系单、工程整改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函等证明涉案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亦确认存在质量问题,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定作物已交付使用并经被上诉人验收合格。上诉人认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因为赶工,并根据涉案赶工进度计划表中“赶工后果甲方承担”,包括质量问题,故不能因为质量问题扣减工程款。对此,根据双方《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GRC制作合同(补充协议)》第1条关于“卖方就买方巨蛋GRC合同价格中含制作、安装、防水处理,安装过程中人员保险、安全、质量、赶工加班配合费。一切技术要求及双方约定附同合同执行”的约定,被上诉人已将赶工加班配合费纳入合同价格中并同意增加赶工费用138000元,上诉人亦应按照《广东浩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GRC制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按时按质完成涉案定作物并交付被上诉人。现因涉案定作物出现质量问题,至今未经验收合格,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加工款及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因向被上诉人多开发票而要求退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0月17日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第二款“《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规定,上诉人多开的发票因没有实际发生交易,可以通过相应的税务程序解决,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多开发票金额5427.97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饰纪上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6元,由广东饰纪上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