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2民初1432号
原告:***悦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公司地址陕西省汉阴县环城南路。
委托代理人钟明朗,公司员工。
被告:**,男性,1992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恒口镇柳林村六组223号,居民身份证61240119920506197X。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茜,董事长。
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
本院在审理***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悦顺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本院认为,原告邱长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悦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00元,减半收取920.00元,由原告***悦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