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3408号
原告:***,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
被告:王登发,男,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人。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南路安泰尚屋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杨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登发、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陈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静
书 记 员 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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