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民初477号
原告:**均,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陕西省镇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305448463M。
法定代表人:杨茜,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7016057706M。
法定代表人:王秀鼎,局长。
原告**均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同年8月30日,原告**均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刘艳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国灿
书 记 员 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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