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1民初1082号
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前进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59027238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滨区文昌南路安泰尚层12层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30544846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宇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