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康康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435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文龙,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安康康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恒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XR64A。
法定代表人:文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康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XX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93982145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康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1149671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文龙、安康康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康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伟
书记员欧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