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亮电气有限公司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华亮电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621行审153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北侧、武夷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缪雪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通华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陈丽平。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5]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仅履行了部分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如东县新店镇双虹桥村11组,利群路西侧的面积为3335平方米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建筑占地面积为2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围墙等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35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罚款3335元。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5]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爱贤
审 判 员  田 华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星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