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亮电气有限公司

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新店镇双虹桥村(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长宝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朝仲调字(202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此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 一、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该系统向本院反馈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金融、车辆、证券等信息,信息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朝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均反映无法查询企业在其单位的相关信息。 依据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轮候查封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窑尾收尘器一台。 二、对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等待另外水泥企业收购中。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利益,本院已要求被执行人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对该企业查封机器设备依法处置,以实现申请人债权。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人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13执1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