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598号
申请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众创工业园众安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WR53F0M。
法定代表人:黄**。
被申请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00249669。
法定代表人:朱雷靖。
被申请人:无锡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2号楼)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PAKHGXE。
法定代表人:杨国影。
本院于2021年11月15号审理了申请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699号。申请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