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2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WR53F0M,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
被执行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00249669,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品堡诚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23400元及利息,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86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4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7月1日、2022年8月15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32515元,该存款在另案中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冻结。
2.**被执行人有五菱牌汽车(车牌号:京Q×××**)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2年8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8月4日,委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8月16日,因被执行人北京勤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