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2民初1709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494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MB19606875。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