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代彬、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3民初758号
原告:*代彬,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云南友元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代彬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计1168.5元,由原告*代彬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侯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