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美高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04民初1367号
原告:苏州美高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宁波东路36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7855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49480E。
法定代表人:**。
苏州美高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苏州美高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美高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