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金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威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42号
申请人: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9480E。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威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车塘村委会东岗桥自然村,统一社会信代码:91360122056409323Q。
法定代表人:魏东方,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金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威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威键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324.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200××××)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威键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324.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