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史晓燕与刘康、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4186号

原告:史晓燕,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淮,阜阳市颍东区口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康,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刘源,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49480E。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史晓燕诉被告刘康、刘源、金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史晓燕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晓燕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康、刘源、金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晓燕撤回对被告刘康、刘源、金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晓燕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