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559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5日,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鹏,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49480E。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玲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