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2037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冉,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淅,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陶强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