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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585号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