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天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青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天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766号 原告:上海青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9幢2层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天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塘花村二安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青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天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青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青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 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