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28民监1号
原审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坪头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川3228民初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