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28民初12号
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坪头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90.00元(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