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226民初1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坪头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农民,现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武龙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