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执恢85号
申请人: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坪头村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891103456。
法定代表人:泽让东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3224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标的:254,5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松潘县松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分配,于2021年11月17日已执行170,541.00元并兑付申请人,余款83,999.00元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执恢85号案件剩余案款83,999.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赵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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