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3财保3号
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科技大道2159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一,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坪头村256号。
法定代理人:泽让东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支行开立存款账户5105××××0101予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5100××××0998予以冻结,金额以1053065.23元为限。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编号为19000110086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县支行账户,银行账号为5105××××0101;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户,银行账户为5100××××0998(以上账户只收不付额度以1053065.23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晓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