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8民初8号之一 原告(原本诉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坪头村256号。 法定代表人:泽让东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郫筒鹃城4组4号,系该公司技术部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本诉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年路11号文泉龙汇花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0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81号5栋2**1楼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本诉第三人):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黑水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芦花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羌族,1995年05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土门乡太安村***组314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藏族,1980年0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西街27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原本诉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阿坝供电公司,住所地:茂县***西羌大道水西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01月08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天府大道南段846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本诉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原本诉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原本诉第三人)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黑水县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原本诉第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阿坝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原本诉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5月30日当庭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反诉成立,与本诉合并审理。被告(原本诉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06月06日作出(2022)川3228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原本诉原告)绵阳市川能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原告(原本诉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本诉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邓 洪 人民陪审员 杨 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卢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