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13929号
原告:深圳市东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腾龙工业区115号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508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三层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0848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东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东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5.21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5782.21元,由原告深圳市东桓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柏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