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1150号
原告:***,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三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