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1720号
原告:***,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洁,骆凌霄,均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D栋901。
法定代表人:郑丽珠。
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三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肖晓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