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11729号之一
原告:***,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D栋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三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