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1725号之一
原告:**,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洁,骆凌霄,均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D栋901。
法定代表人:郑丽珠。
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三层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肖晓宇。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凯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乾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保全费408元,合计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