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广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4838号
原告:毕节广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杜鹃大道中段白金府邸大厦二楼时代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AJLL9CX8。
法定代表人:王啟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069Q。
法定代表人:扈正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毕节广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毕节广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广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广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治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