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邦尼设计广告中心、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3761号
原告:七星关区邦尼设计广告中心,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国际城C3-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DW7UDOW。
经营者:刘政伟,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胡市镇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069Q。
法定代表人:扈正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七星关区邦尼设计广告中心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七星关区邦尼设计广告中心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邦尼设计广告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邦尼设计广告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七星关区邦尼设计广告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陆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