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04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扈正江。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李林,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04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二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案款48178元,并负担了案件执行费614元,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