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8民初1540号
原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忠良,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3906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女,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腾(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