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9民初766号
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南王中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保,灵石县南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北街臻观苑小区**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
被告: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水峪东盛保障性住房项目部。
负责人:***。
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水峪东盛保障性住房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万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