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北街臻观苑小区10幢2单元1203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上诉人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2民初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冯慧波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