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5820号
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水木清华19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902MA2RGOYU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1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5554244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河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