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918号
原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30号楼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吉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五团。
原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