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民初1843号之一
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陈家门45号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13141194。
法定代表人:陈静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纯刚,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村北坡临1号15号楼一层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638406L。
法定代表人:赵培贺,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安泰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共计1442元,由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琴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戴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