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323民初406号
原告:北京星华永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991689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6943311530。
原告北京星华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盐池马斯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星华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华永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华永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北京星华永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爱国
审判员 李志武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