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529执15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29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强制执行内容:缴纳案件受理费392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1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于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书记员 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