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746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4栋10-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大石7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生态公司)、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露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大众生态公司、兴露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730,957.84元,并从2021年10月20日起以730,957.84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6日,**与大众生态公司签订《***山会所(红线内)景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是负责兴露置业公司的***山会所(红线内)景观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6年4月26日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经大众生态公司的授权,**多次找到兴露置业公司办理结算,但是公司频繁换人导致2021年9月3日才完成结算。2021年10月18日,**与大众生态公司签订《合能地产抵房确认函》,确定用合能枫丹新悦小区6-2-302号房屋抵工程款730,957.84元,由**之妻崔志彬持有。2021年12月8日,因兴露置业公司欠付大众生态公司工程款,将合能枫丹新悦小区6-2-302号房屋又抵给其他债权人。本案中,由实际施工人**负责的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且合能枫丹新悦小区6-2-302号房屋由兴露置业公司先抵款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川01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大众生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四川**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本院受理本案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受理关于大众生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涉及大众生态公司的相关民事诉讼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