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90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四川**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xxxx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付款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金额x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公告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限制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后,将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xx月xxx日,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向案外人设置了抵押,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锦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