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748号
原告:温江区强军园艺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东岳社区11组3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4栋10-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温江区强军园艺场诉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2日立案。原告温江区强军园艺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江区强军园艺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江区强军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计584.5元,由原告温江区强军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