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4304号
原告:郫都区时代园艺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友爱清河村13组3号。
经营者:蒙邑,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4栋10-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郫都区时代园艺场诉被告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郫都区时代园艺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时代园艺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郫都区时代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郫都区时代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