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7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355号4栋10-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2187元及相关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