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通顺装卸搬运有限公司

某某、赤峰某某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与赤峰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5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七组。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1993年8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内蒙古融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赤峰**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和赤峰**装卸搬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陆广华
审判员 牛占龙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岳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