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91民初1896号
原告:原告大连***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