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盛大道12号(F1)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0389916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人和)**大道中363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2809456。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宏安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财产需要统一处置。该批系列案以(2023)粤0608执279号为主案,其他案件进行并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进行并案处理,除主案以外,其他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8执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